一.UCP600
第一條 UCP的適用範圍
《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簡稱“UCP600”)乃一套規則,適用於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確表明受本慣例約束的跟單信用狀(下稱信用狀)(在其可適用的範圍內,包括擔保信用狀)。除非信用狀明確修改或排除,本慣例各條文對信用狀所有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定義
就本慣例而言
通知銀行 指應開狀行的要求通知信用狀的銀行。
申請人 指要求開立信用狀的一方。
銀行營業日 指銀行在其履行受本慣例約束的行為的地點通常的營業日。
受益人 指因信用狀簽發而享有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提示 指與信用狀條款、本慣例的相關適用條款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一致的提示。
保兌 指保兌行在開狀行承諾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讓購相符提示的確定承諾。
保兌銀行 指根據開狀行的授權或要求對信用狀加具保兌的銀行。
信用狀 指任何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其為不可撤銷而且構成該開狀行對相符提示予以兌付的確定承諾。
兌付 指:
a. 如果信用狀為即期付款信用狀,則即期付款。
b. 如果信用狀為延期付款信用狀,則承諾延期付款並在承諾到期日付款。
c. 如果信用狀為承兌信用狀,則承兌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兌票)並在匯票到期日付款。
開狀銀行 指應申請人要求或者為自己開出信用狀的銀行。
讓購 指指定銀行在相符提示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及/或單據的行為。
指定銀行 指信用狀可在其處使用的銀行,如信用狀可在任一銀行使用,則任何銀行均為指定銀行。
提示 指向開狀銀行或指定銀行提交信用狀項下單據的行為,或指依此提交的單據。
提示人 指實施提示行為的受益人、銀行或其他人。
第三條 解釋
就本慣例而言:
如情形適用,單數詞形包含複數含義,複數詞形包含單數含義。
信用狀是不可撤銷的,即使未如此表明此作為。
單據簽字得以手簽、摹樣簽字、穿孔簽字、印戳、符號或任何其他機械或電子認證之方法為之。
諸如單據要求需被公證、簽證、認證或類似,將可藉由於單據上任何顯示符合該要求的簽署、標記、印戳或標籤為符合。
一家銀行在不同國家的分支機構被視為不同的銀行。
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獨立的”、“正式的”、“有資格的”或“本地的”被用於描述該單據簽發人允許為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可以簽發該單據。
除非被要求在單據中使用,否則諸如“迅速地”、“立刻地”或“儘快地”等詞語將被不予理會。
“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或類似用語將被解釋為規定事件發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後五個日曆日之間,起訖日期計算在內。
詞語“至”、“直至”、“從……開始”及“在……之間”當被用以確定發運日期時包含該日或被提及之日,而且詞語“在……之前”及“在……之後”則不包含該被提之日期。
詞語“從……開始”及“在……之後” 當被用以確定到期日時則不包含該被提之日期。
術語一個月份的“前半月”及“後半月”當個別地被解讀為該月份的第一日到第十五日 及 第十六日到該月的最後一日,所有日期當包含。
術語一個月份的“開始”、“中間”及“末尾” 當個別地被解讀為第一到第十日 、第十一日到第二十日 及 第二十一日到該月的最後一日,所有日期當包含。
第四條 信用狀與合約
a.信用狀於其本質是一個與銷售或其它其可能立基的合約分開的交易,即使信用狀中含有對此類合約的任何援引,銀行也無需關注或`該合約約束。因此,銀行關於承兌、讓購或履行任何其它信用狀項下之義務的承諾是不受制於申請人基於其與開狀銀行或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而產生的任何請求或抗辯。
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適用現仍存在它自己於銀行或申請人及開狀銀行之間的合約關係。
b.開狀行應當勸阻起由申請人將包含,基礎合約、預開發票及類似者,視為信用狀部分的任何意圖。
第五條 單據與貨物、勞務或履約行為
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非單據可能相關的貨物、勞務或履約行為。
第六條 適用方式、提示的有效日期和地點
a.信用狀必須規定其可在適用的銀行或是否可於任何銀行適用。信用狀適用於指定銀行也適用於該開狀銀行。
b.信用狀必須敘述它是適用於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讓購。
c.信用狀不得被簽發適用匯票為以申請人為付款人。
d. i.信用狀必須敘述提示的有效期。被敘述為兌付或讓購的有效期將被視為是提示的有效期。
ii.信用狀適用的銀行地點是為該適用的提示地點。信用狀項下提示地點適用於任何銀行者是該任何銀行地點。提示地點於開狀銀行地點之外者是含蓋開狀銀行地點。
e.除非如第二十九條(a)款規定外,受益人或者其代表者應於有效日期當日或之前提示完成。
第七條 開狀行責任
a..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且構成相符提示,則開狀銀行必須兌付如果信用狀適用:
i. 由開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 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付款;
iii. 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或,雖已承擔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iv. 由指定銀行承兌,但該指定銀行未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雖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v. 由指定銀行讓購但該指定銀行未讓購。
b.開狀銀行自簽發信用狀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受拘予兌付。
c.開狀銀行承擔償付指定銀行其該已兌付或讓購相符提示並且遞送單據給開狀銀行之責任。於到期日償付信用狀項下適用承兌或延期付款相符提示之金額,不論該指定銀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買斷。開狀銀行償付指定銀行之責任獨立於開狀行對受益人之責任。
第八條 保兌銀行之責任
a.只要規定的單據提示給保兌銀行或任何其他指定銀行並且構成相符提示,該保兌銀行必須:
i.兌付,如果信用狀適用:
a)由保兌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b)由另一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付款;
c)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或,雖已承擔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d)由指定銀行承兌,但該指定銀行未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雖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e)由指定銀行讓購但該指定銀行未讓購。
ii.讓購,無追索權,如果信用狀適用由保兌銀行讓購。
b. 保兌銀行自保兌信用狀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受拘予兌付或讓購。
c. 保兌銀行承擔償付其它指定銀行其該已兌付或讓購相符提示並且遞送單據給保兌銀行之責任。於到期日償付信用狀項下適用承兌或延期付款相符提示之金額,不論該指定銀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買斷。保兌銀行償付其它指定銀行之責任獨立於保兌銀行對受益人之責任。
d. 一銀行由開狀銀行授權或要求對信用狀保兌而其並不準備照辦,則其必須無遲延通知開狀銀行並可無保兌通知此信用狀。
第九條 信用狀的通知及修改
a.信用狀及任何修改可以經由通知銀行被通知給受益人。一通知銀行其非是保兌銀行無任何責任於兌付或讓購信用狀通知及任何修改。
b.於信用狀的通知或修改,通知銀行表示確信對該信用狀或修改的書面符合而且此通知準確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狀或修改的條款
c.通知銀行得使用另一銀行(“第二通知銀行”)的服務以向受益人通知信用狀及任何修改。於信用狀的通知或修改,第二通知銀行表示確信對該通知的書面符合而且此通知準確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狀或修改的條款
d.一銀行使用通知銀行或第二通知銀行的服務以通知信用狀時必須採用同一銀行以通知其後的任何修改。
e.如一銀行被要求通知信用狀或修改但選擇不照做,則它必須告知,無延遲地,來自的銀行其信用狀,修改或通知已收到者。
f..如一銀行被要求通知信用狀或修改但未能確信對該信用狀,修改或通知的書面符合,則它必須告知,無延遲地,來自書面指示顯示已收到的銀行。如通知銀行或第二通知銀行無關連地選擇通知該信用狀或修,則它必須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銀行它未能確信對該信用狀,修改或通知的書面符合。
第十條 修改
a.除第三十八條別有規定者外,信用狀未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批准,否則受益人同意既不得修改與撤銷。
b.開狀銀行是不可撤銷地受拘於一修改自其簽發修改之時起。保兌銀行得延伸它的保兌及修改且將是不可撤銷地受拘於自其通知修改之時起。保兌銀行得,於是,選擇通知修改無延伸它的保兌,若如此,則它必須無延遲地告知該簽發銀行且在其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c.原信用狀條款(或含有先前信用狀已被接受的修改)在受益人示知銀行接受其通知修改之前對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應給予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給予通知,當提示其相符於信用狀及任何尚未接受的修改將被視為已由受益人通知接受該修改。自此時起該信用狀將被修改。
d.銀行其知會任何修改的接受或拒絕通知當照會它原收自修改的銀行。
e.對修改的部分接受是不被允許且將被視為拒絕修改的通知。
f.在修改中有條款關於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時間內拒絕修改否則強制生效當不予理會。
第十一條 電傳的和預先通知的信用狀和修改
a.已經證實的電傳信用狀或修改將被視為是有效的信用狀或修改,且任何後續的郵寄確認書當被不予理會。
如電傳敘述"詳情後告"(或類似用語) ,或敘述該郵寄確認書將為有效用的信用狀或修改,則該電傳將不被視為有效用的信用狀或修改。此開狀銀行必須隨後不遲延地簽發該有效用的信用狀或修改其條款不得與該電傳抵觸。
b.簽發信用狀或修改的預告("預先通知")僅當如開狀銀行準備簽發該有效用的信用狀或修改時才可送出。開狀銀行其已送出該預先通知是不可撤銷地認諾予簽發信用狀或修改,無遲延地,且其條款不能與預先通知相抵觸。
第十二條 指定
a.除非指定銀行為保兌銀行,一項對於承兌或讓購的授權並不強加指定銀行承兌或讓購的義務,除當該指定銀行明確地同意且傳達受益人。
b.當在指定一家銀行承兌匯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擔時,一家開狀行授權該指定銀行預付或購買該指定銀行其已承兌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擔的匯票。
c.指定銀行收到或審核及轉遞單據而其非為保兌銀行既不促使該指定銀行有兌付或讓購,也不構成其兌付或讓購的責任。
第十三條 銀行之間的償付安排
a.如果信用狀敘述著償付的取得為由一指定銀行(“索償銀行”)向另一方(“償付銀行”)時,該信用狀必須敘述是否依據簽發該信用狀時仍生效的國際商會銀行間償付規則。
b.如果信用狀沒有規定償付依據國際商會銀行間償付規則,則下列適用:
i. 開狀行必須提供償付銀行償付授權其一致於信用狀中敘述的適用性,此償付不應受限於有效日期。
ii. 求償銀行不應被要求提供償付銀行與信用狀條款相符的狀明。
iii.開狀銀行將有責於任何利息損失,及伴隨發生的任何費用,如果償付未能於由償付銀行依信用狀條款一經請求提供時。
iv.償付銀行的費用計帳於開狀銀行。然而,如該費用計帳於受益人,開狀銀行有責於信用狀中及償付授權中據此標明。如償付銀行的費用計帳於該受益人,它將被當自償付作業應付求償銀行金額扣除。如無償付作業,償付銀行的費用仍為開狀銀行義務。
c. 開狀銀行不能免除任何提供償付責任如果償付未能履行於由償付銀行一經請求時。
第十四條 單據審核標準
a.依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時,及開狀銀行須審核提示,僅以單據本身為本,以決定其是否在單據表面呈現構成相符提示。
b.依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時,及開狀銀行當各有從提示次日起至多五個營業日以決定提示是否相符。這期間不被縮短或其它受因發生在信用狀提示有效日之當天或之後或最後一日影響。
c.如提示包含一份或多份依據第19,20,21,22,23,24或25條的正本運送單據則須由受益人或其代表人在不遲於本慣例中所描述的裝運日之後的21個日曆日內為之。
d.單據中的資料,當在與信用狀內文,該單據本身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解讀時,無須一致,但必須不抵觸,該單據中的資料,任何其他規定單據或信用狀。
e.單據中除商業發票外,貨物的描述,服務或履約行為,如有時,得以不抵觸信用狀中的描述統稱之。
f.如果信用狀要求提示單據於運送單據,保險單據或商業發票之外,未規定由誰簽發該單據或內涵資料,銀行將接受該已提示之單據如其內涵顯示履行所要求單據功能及其他符合第14(d)條。
g.已提示的單據非信用狀所要求者將被不予理會且得被退還給提示者。
h.如信用狀包含某一條件未規定要單據以符合該條件,銀行將視該條件係未敘述且將不予理會。
i.單據日期可以早於信用狀的簽發日但不得晚於提示日。
j.當受益人和申請人的地址顯示在任何規定單據中時,它無須與信用狀中或任何其他規定單據中所敘述者相同,但必須與信用狀中提註的相關地址同在一國家。聯絡細節 (傳真、電話、電子郵箱及類似) 敘述為受益人和申請人地址的一部分時將被不予理會。然而,如果申請人的地址和聯絡細節顯示為依據第19,20,21,22,23條規定的運送單據上的收貨人或受通知方細節的一部分時,它們須與信用狀敘述相同。
k.在任何單據中標明的託運人或發貨人無須為信用狀的受益人。
l. 運輸單據得由運送人,船東,船長或傭船人以外之任一方簽發前題為該運送單據符合第19,20,21,22,23或24條條規要求。
第十五條 相符提示
a.當開狀行決定相符提示時,它必須兌付。
b.當保兌銀行決定相符提示時,它必須兌付或讓購並轉遞單據給開狀銀行。
c.當指定銀行決定相符提示並予兌付或讓購時,它必須轉遞單據給保兌銀行或開狀銀行。
第十六條 單據瑕疵、豁免及通知
a.當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時,或開狀銀行決定不符提示時,它得拒絕兌付或讓購。
b.當開狀行決定不符提示時,它得依它自己判斷逕洽申請人豁免該瑕疵。這並非,然而,延長第14(b)條期間。
c.當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時,或開狀銀行決定拒絕兌付或讓購時,它必須給予提示者一份單獨的該事件通知。
該通知必須敘述:
i. 該銀行拒絕承兌或讓購;及
ii. 每一銀行拒絕承兌或讓購的相關瑕疵;及
iii. a)銀行留存單據聽候提示人的進一步指示;或
b)開狀行留存單據直到其從申請人處接到豁免及同意接受它,或於同意接受豁免前聽候提示人的進一步指示;或
c)銀行將退回單據;或
d)銀行依據先前已自提示人處獲得的指示處理。
d.第16(c)條要求的通知必須在不遲於自提示之翌日起第五個營業日結束前發出以電傳或,如不可能,則以其他快捷方式發出。
e.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時,或開狀銀行得、於依第16(c)(iii)(a)或(b)要求提交通行知之後,於任何時候將退還單據`給提示人。
f.如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未能按照本條款辦理,它將不得主張該等單據不構成相符提示。
g.當開狀銀行拒絕兌付或保兌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並依據本條款發出通知,它當隨後有權要求退還已償付的款項,及利息。
第十七條 正本單據及副本
a.信用狀中規定的每一種單據須至少提示一份正本。
b.銀行應將任何單據註明顯見的單據簽發人的原始簽名,標記,印戳或標籤視為正本,除非單據它本身標明其非正本。
c.除非單據本身另有標明,銀行也將接受如下視為正本的單據:
i. 顯示由單據簽發人的手寫,打字,穿孔或蓋章;或
ii. 顯示在單據上為簽發人的原始信紙;或
iii.敘述其為正本,除非該敘述顯示不適用已提示的單據。
d.如信用狀要求提示單據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允許。
e.如信用狀要求提示複式單據而使用術語如“一式兩份”,“兩套”或“兩份”,則提示至少一份正本且其餘份數為副本即可被滿足,除當單據本身另有標明。
第十八條 商業發票
a.商業發票:
i. 必須顯示已由受益人簽發(除如第38條款規定外);
ii.必須以申請人名呼為抬頭(除如第38(g)條款外);
iii.必須與信用狀的幣別相同;且
iv.無須簽名
b.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時,或開狀銀行得接受商業發票簽發金額超過信用狀允許的金額,且其決定將拘束各方,唯如所論及銀行尚未對超過信用狀允許的金額兌付或讓購。
c.商業發票中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的描述必須信用狀中顯示相符。
第十九條 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送方式的運送單據
a.運送單據涵蓋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複式或聯合運送單據),無論名呼,必須顯示:
i. 標明運送人名呼且被簽署為:
*運送人為或代表運送人的具名代理人,或
*船長為或代表船長的具名代理人。
由運送人,船長或代理人的任何簽署必須被辨識係為運送人,船長或代理人。
由代理人的任何簽署必須被指示出此代理人已簽署為或代表運送人或為或代表船長。
ii.標明貨物已在信用狀中規定的地點被發送,接管或裝運,藉由。
*已印就的文字,或
*印戳或註記標明貨物已被發送,接管或裝運的日期。
運送單據簽發的日期將被視為發送,接管或裝運的日期。裝運日期,然而,如運送單據標明,以印戳或註記,一個發送,接管或裝運的日期,此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
iii.標明信用狀中敘述的發送,接管或裝船地點及最後目的地地點,即使:
a)該運送單據敘述,加入,一個不同的發送,接管或裝運地點及最後目的地地點,或
b)該運送單據包含相關於船隻,裝貨港或卸貨港的“預期的”或類似的限定指示。
iv.為唯一的正本運送單據或,如果簽發出多份正本,則為運送單據中表明的全套。
v.包含運送條款或參照另一運送條款出處(簡式或/背面空白的運送單據)。運送條款的內容將不被審核。
vi.包含未指示其係傭船契約。
b.就本條而言,轉運指在從信用狀敘述的發送,接管或裝運地點及最後目的地地點航程中從某一運輸工具上卸貨並再裝貨上另一運輸工具(無論是否以不同的運輸方式)。
c. i.運輸單據得標明該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唯如全段航程被以同一運送單據涵蓋。
ii.運送單據標明該轉運將要或可能發生是可接受,即使信用狀禁止轉運。
第二十條 提單
a.提單,無論名呼,必須顯示:
i.標明運送人名呼且被簽署為:
*運送人為或代表運送人的具名代理人,或
*船長為或代表船長的具名代理人。
由運送人,船長或代理人的任何簽署必須被辨識係為運送人,船長或代理人。
由代理人的任何簽署必須被指示出此代理人已簽署為或代表運送人或為或代表船長。
ii.標明貨物已在信用狀中規定的地點被一具名船裝運,藉由。
*已印妥的文字,或
*裝運註記標明貨物已被裝運的日期。
提單簽發的日期將被視為裝運的日期除非提單包含一裝運註記標明裝運日期,在此情況中裝運註記的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
如該提單包含相關於船名的“預期船隻”或類似的限定指示,一裝船註記被要求指出裝運日期及真實船名。
iii.標明信用狀中敘述的自裝貨港至卸貨港之運送。
如提單未標明信用狀中敘述的裝貨港為裝貨港,或如其包含“預期的”或類似的關於裝貨港的限定指示,一裝運註記被要求指示出信用狀中敘述的裝貨港,裝運日期及船名。此規定適用僅當提單上被以事先印就的文詞指出已裝載或已裝運於一具名船舶。
iv.為唯一的正本提單或,如果簽發出多份正本,則為提單中表明的全套。
v.包含運送條款或參照另一運送條款出處(簡式或/背面空白的提單)。運送條款的內容將不被審核。
vi.包含未指示其為傭船契約(非為必要)。
b.就本條而言,轉運指在從信用狀敘述的裝貨港到卸貨港的航程中從某一船舶卸貨並再裝貨上另一船舶。
c. i.提單得標明該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唯如全段航程被以同一提單涵蓋。
ii.提單標明該轉運將要或可能發生是可接受,即使信用狀禁止轉運,如果提單證明貨物被以貨櫃,拖車或子船運輸。
d.提單條款中敘述著該運送人保留轉運將不予理會。
第二十一條 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
a.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無論名呼,必須顯示:
i.標明運送人名呼且被簽署為:
*運送人為或代表運送人的具名代理人,或
*船長為或代表船長的具名代理人。
由運送人,船長或代理人的任何簽署必須被辨識係為運送人,船長或代理人。
由代理人的任何簽署必須被指示出此代理人已簽署為或代表運送人或為或代表船長。
ii.標明貨物已在信用狀中規定的地點被一具名船裝運,藉由。
*已印妥的文字,或
*裝船註記標明貨物已被裝船的日期。
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簽發的日期將被視為裝運的日期除非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包含一裝運註記標明裝運日期,在此情況中裝運註記的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
如該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包含相關於船名的“預期船隻”或類似的限定指示,一裝運註記被要求指出裝運日期及真實船名。
iii.標明信用狀中敘述的自裝貨港至卸貨港之運送。
如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未標明信用狀中敘述的裝貨港為裝貨港,或如其包含“預期的”或類似的關於裝貨港的限定指示,一裝運註記被要求指示出信用狀中敘述的裝貨港,裝運日期及船名。此規定適用僅當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上被以事先印就的文詞指出已裝載或已裝運於一具名船舶。
iv.為唯一的正本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或,如果簽發出多份正本,則為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中表明的全套。
v.包含運送條款或參照另一運送條款出處(簡式或/背面空白的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運送條款的內容將不被審核。
vi.包含未指示其係傭船契約。
b.就本條而言,轉運指在從信用狀敘述的裝貨港到卸貨港的航程中從某一船舶卸貨並再裝貨上另一船舶。
c. i. 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得標明該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唯如全段航程被以同一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涵蓋。
ii. 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標明該轉運將要或可能發生是可接受,即使信用狀禁止轉運,如果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證明貨物被以貨櫃,拖車或子船運輸。
d. 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條款中敘述著該運送人保留轉運將不予理會。
第二十二條 傭船契約提單
a.提單,無論名呼,包含一指示其是依據傭船契約(傭船契約提單) ,必須顯示:
i. 被簽署為:
*運送人為或代表運送人的具名代理人,或
*船東為或代表船東的具名代理人。
*傭船人為或代表傭船人的具名代理人。
由船長,船東,傭船人或代理人的任何簽署必須被辨識係為船長,船東,傭船人或代理人。
由代理人的任何簽署必須被指示出此代理人已簽署為或代表船長,船東,傭船人。
代理人已簽署為或代表船東或傭船人必須被指市出名呼為船東或傭船人。
ii.標明貨物已在信用狀中規定的地點被一具名船裝運,藉由。
*已印妥的文字,或
*裝船註記標明貨物已被裝船的日期。
傭船契約提單簽發的日期將被視為裝運的日期除非傭船契約提單包含一裝運註記標明裝運日期,在此情況中裝運註記的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
iii.標明信用狀中敘述的自裝貨港至卸貨港之運送。該卸貨港得以如信用狀中敘述港口範圍或地理區域顯示。
iv.為唯一的正本傭船契約提單或,如果簽發出多份正本,則為傭船契約提單中表明的全套。
b.銀行將不審核傭船契約提單的合約,即使它們被信用狀條款要求提示。
第二十三條 空運運送單據
a.空運運送單據,無論名呼,必須顯示:
i.標明運送人名呼且被簽署為:
*運送人,或
*具名代理人為或代表運送人。
由運送人或代理人的任何簽署必須被辨識係為運送人或代理人。
由代理人的任何簽署必須被指示出此代理人已簽署為或代表運送人。
ii.標明貨物已收妥待運送。
iii.標明簽發的日期。此日期將被視為裝運的日期除非空運運送單據包含一特別裝運日期註記,在此情況中註記中的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
任何其他訊息顯示在空運單據中相關於航班和日期將不被考慮決定為裝運日期。
iv.標明信用狀中敘述的起運機場和目的地機場。
v.是給發貨人或託運人的正本,即使信用狀規定全套正本。
vi.包含運送條款或參照另一運送條款出處。運送條款的內容將不被審核。
b.就本條而言,轉運指在從信用狀敘述的起運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航程中從某一飛行器卸貨並再裝貨上另一飛行器。
c. i. 航空運送單據得標明該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唯如全段航程被以同一航空運送單據涵蓋。
ii. 航空運送單據標明該轉運將要或可能發生是可接受,即使信用狀禁止轉運。
第二十四條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
a.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無論名呼,必須顯示:
i.標明運送人名呼且
*由運送人或具名代理人簽署為或代表運送人,或
*由運送人或具名代理人為或代表運送人以簽字,印戳或註記標明貨物收訖。
任何運送人或代理人貨物收訖之任何簽字,印戳或註記必須被辨識係為運送人或代理人。
任何代理人貨物收訖之簽字,印戳或註記必須被指示出此代理人已簽署或擔任為代表運送人。
如果鐵路運送單據未辨識出運送人,任何鐵路運輸公司的簽署或印戳將被接受係證明單據已由運送人簽署。
ii.標明信用狀中敘述的裝運日期或貨物已收妥待運送的日期,發送或運送地點。除非該運送單據包含收受日期章,標示出收受日期或裝運日期,運送單據的保險日期將被視為係裝運日期。
iii.表明信用狀中敘述的裝運地點及目的地地點。
b. i.公路運送單據必須顯示是給發貨人或託運人的正本或未標註指示出該單據係為何人而備用。
ii.鐵路運送單據註明“第二聯”將被接受如正本。
iii.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無論是否註明係為正本將被接受如正本。
c.運送單據上未指示出已簽發的正本數量,被提示的份數將視為構成全套。
d.就本條而言,轉運指在從信用狀敘述的裝運,發運或運送地點到目的地地點航程中,在同一運送模式下,從某一運輸工具上卸貨並再裝貨上另一運輸工具。
e. i.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得標明該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唯如全段航程被以同一運送單據涵蓋。
ii.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標明該轉運將要或可能發生是可接受,即使信用狀禁止轉運。
第二十五條 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
a.快遞收據無論名呼,證明貨物收訖待運,必須顯示:
i.標明快遞業者名呼且在信用狀敘述該貨物為被裝運地點由該具名快遞業者蓋章或簽署;且
ii.標明取件或收件的日期或該作為詞語,該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
b.如要求快遞費用被付訖或預付得由一快遞業者簽發的運送單據證明快遞費用為計帳於受貨人外之一方。
c.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無論名呼,證明貨物收訖待運,必須顯示在信用狀敘述該貨物為被裝運地點日期蓋章或簽署,該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
第二十六條 “甲板上” ,“託運人自行裝貨點數” ,“託運人稱內裝”及運費以外的費用
a.運送單據必須未標明著貨物是或將被裝載於甲板上。運送單據上條款敘述著該貨物得被裝載在甲板上是可接受的。
b.運送單據註記條款諸如“託運人自行裝貨點數”或“託運人稱內裝” 是可接受的。
c.運送單據得以印戳或其他方式註運費以外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清潔運送單據(清潔提單)
銀行僅接受清潔運送單據,清潔運送單據是無一條款註記明白地宣稱該貨物或彼等包裝體瑕疵狀況。此詞語“清潔”無須顯示於運送單據上,即使信用狀有要求該運送單據為“清潔已裝船”。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據及承保範圍
a.保險單據,諸如保險單,統保單項下的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必須顯示已由保險公司,保險業或其代理人簽發及簽署。
由代理人或代表的任何簽署必須標明該代理人或代表是否已簽署為或代表保險公司或保險業者 。
b.當保險單據標明著它已簽發超過一份正本,所有正本均須被提示。
c.暫保單將不被接受。
d.保險單替代統保單項下的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是可接受的。
e.保險單據的日期必須是不晚於裝運日期,除非它自該保險單據顯示著該承保生效起自日不晚於裝運日。
f. i.保險單據必須標明保險承保範圍之金額且是如該信用狀相同幣別。
ii.信用狀中對於保險承保範圍要求是為發票金額或類似者,的貨物價值的某一百分比例是將被視為要求的最低保險承保範圍。
如信用狀中要求的保險承保範圍它是無指示時,保險承保範圍的金額必須至少為CIF或CIP貨物價值的110%。
當CIF或CIP貨物價值未能被從單據決定時,保險承保範圍的金額必須被計算立基於其請求兌付或讓購金額或如顯現在商業發票上該貨物總價值,取較高者。
iii.保險單據必須標示風險是被至少如信用狀中敘述涵蓋在接管或裝運地點與卸貨或最後目的地之間。
g.信用狀當敘述要求的保險種類且,如有時,附加的風險也將被涵蓋。如信用狀使用不明確條件諸如“通常風險”或“慣常風險”時,保險單據將被接受無關於彼等未被涵蓋的任何風險。
h.當信用狀要求投保“全險”且保險單據被提示包含任何“全險”標記或條款時,不論是否註記“全險”標題,無論是否有“一切險”標題,該保險單據將被接受無關於已敘述被除外的任何風險。
i.保險單據可以包含援引任何除外條款。
j.保險單據得標明著該保險是依據免賠額或僅賠超額(扣除免賠額)。
第二十九條 有效日期或提示的末日之展延
a.如信用狀的有效日期或提示的末日適逢因條款36中相關之外的原因擬做為提示的銀行是休業日時,有效日期或提示的末日,如此情況得,將展延至緊接的第一個銀行營業日。
b.如提示是在緊接的第一個銀行營業日做,指定銀行必須在其寄單伴書上提供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一份聲明書謂該提示是依據29(a)條項於時限內做成。
c.最後裝運日不因29(a)條項結果而被展延。
第三十條 信用狀金額,數量及單價的寬容範圍
a.詞語“約”或“大概”被使用在關連信用狀金額或信用狀中敘述的單價是被解讀如下列寬容範圍不多於10%或低於10%其相關的金額,數量或單價。
b.寬容範圍不超過5%或低於5%貨物的數量是被允許,唯如信用狀未敘述數量的在規定包裝單位或個別項目數量條件中 及動支總金額不超過信用狀金額 。
c.即便部份裝運是不允許,寬容範圍不超過5%低於信用狀金額仍是被允許的,唯如貨物數量,如已敘述在信用狀中,已被全部裝運並且單價,如已敘述在信用狀中是未減少的或30(b)條項未適用的。此寬容範圍不適用於當該信用狀規定一特別寬容範圍或使用30(a)條項表示。
第三十一條 部分動支或裝運
a.部分動支或裝運是被允許。
b.提示包含多於一套的運送單據證明裝運開始在相同運送工具及相同行程,如彼等指示出相同目的地,將不認為係包含部份裝運,即如彼等標明不同裝運日期或不同裝貨港口,接管或發運地點。如該提示包含多於一套的運送單據,係證明在運送單據的其中任何套上裝運的最晚日期被認為裝運日期。
提示包含一套或更多的運送單據證明裝在多於一種的運輸工具於相同運送模式中將被認為係包含部分裝運,即如該運輸工具出發在相同日期往相同目的地。
c. 提示包含多於一套的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將不被認為係部份裝運如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顯示由相同快遞業者或郵政業者在相同地點及日期及往相同目的地。
第三十二條 分期動支或分期裝運
如藉由分期動支或裝運在給定的時間內是被規定在信用狀中並且任一分期是未在該分期允許期間內被動支或裝運,信用狀終止適用該任何後續分期。
第三十三條 提示時間
銀行無義務在其營業時間外接受提示。
第三十四條 單據有效性之免責
銀行採用無義務或責任於任何單據的格式,充分性,正確性,真實性,偽造性或法律效力,或對單據中規定或加註的一般或特殊條件或加諸彼等之上;且同上無任何義務或責任於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現況,由任何單據所代表的服務或其他履約行為,或對託運人,運送人,運送承攬人,受貨人或貨物的保險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誠信與否或作為或不作為,清償能力,履約或信用狀況。
第三十五條 傳送及翻譯之免責
銀行採用無義務或責任於結果肇因自任何訊息傳送信函或單據遞交中導致遲延,中途遺失,殘缺或其他錯誤, 當該訊息,信函或單據被傳送或遞交依據信用狀中敘述要求時,或當該銀行得於信用狀中欠缺該等指示主動選擇遞交業者。
如指定銀行決定提示是相符且遞送單據給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無論是否指定銀行已兌付或讓購,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必須兌付或讓購,或償付該指定銀行,即當該單據已遺失在傳遞於指定銀行和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之間,或於保兌銀行和開狀銀行之間。
銀行採用無義務或責任於翻譯或專門術語解讀中的錯誤並且得不翻譯它們照轉信用狀條款。
第三十六條 不可抗力
銀行採用無義務或責任於結果肇因自天災,暴動,騷亂,叛亂,戰爭,恐怖活動,或任何罷工或停工或任何其它成因非它控制無法控制導致的營業中斷。
銀行將不,當恢復營業時,對於信用狀項下在該營業中斷期間已逾期者兌付或讓購。
第三十七條 被指示方行為之免責
a銀行運用另一銀行的服務為了執行申請人的指示此作為計帳及風險於申請人。
b.開狀銀行或通知銀行採用無義務或責任於當該指示它傳遞給另一銀行未被執行,即如它主動選擇該其它銀行。
c. 銀行指示另一銀行執行服務有責任於任何佣金,稅費,工本或開支(“費用”)發生在該銀行相關其指示者。
如信用狀敘述著費用是計帳於受益人且費用無法收取或自程序中扣除,開狀銀行仍然有責任支付此費用。
信用狀或修改書不應規定著給受益人的通知是當通知銀行或第二通知銀行收到其費用為條件。
d.申請人應受拘束及責任於償付銀行由外國法律及習慣加諸對應的所有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八條 可轉讓信用狀
a.銀行無義務於轉讓信用狀除非該範圍及方式明顯地被由該銀行同意。
b.就本條而言:
可轉讓信用狀指信用狀特別地敘述它是“可轉讓”。可轉讓信用狀得採適用其中全部或其中部份給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當受要求於受益人(第一受益人)。
轉讓行指一指定銀行其轉讓信用狀或,在信用狀可適用於任何銀行時,銀行它是由開狀銀行特別授權以為轉讓並且轉讓該信用狀。開狀行得為轉讓銀行。
已被轉讓的信用狀指信用狀其已經由轉讓銀行對第二受益人完成適用者。
c.除非另有約定轉讓時,所有費用(諸如佣金,稅費,成本或開支)發生關係於轉讓者必須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d.信用狀得被轉讓給其中部份給多於一位的第二受益人前提為部分動支或裝運是允許的。
已被轉讓的信用狀不能應第二受益人要求被轉讓給任何後續的受益人。(僅能轉讓一次)
e.任何轉讓請求必須標明如果及在何條件下修改書得被通知給第二受益人。此被轉讓的信用狀必須明確地標說明這些條件。
f.如信用狀被轉讓給多於一位的第二受益人,由於一位或更多的第二受益人拒絕修改並不影響其他第二受益人的接受,相關其後已被轉讓的信用狀將因此被修改。對任何第二受益人其拒絕該修改者,此已被轉讓的信用狀將仍然未被修改。
g.已被轉讓的信用狀必須準確地反應該信用狀得條件及情況,包含保兌,如有時,但下列除外:
--信用狀的金額,
--其中規定的任何單價,
--有效日期,
--提示期間,或
--最遲裝運日或給定的裝運期間。
以上任一或全部得被減少或縮短。
其保險涵蓋的百分比必須得予增加以備配在信用狀中或本慣例規定的涵蓋金額。
第一受益人的名呼得替換原信用狀中的申請人。
如申請人名呼是特別地被信用狀要顯示在除發票外任何單據中,該要求必須在該被轉讓的信用狀中。
h.第一受益人有權以它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如有時,為此第二受益人的金額不超過原信用狀中規定的,且當此替換第一受益人得於信用狀項下動支差額,如有時,它自己發票與第二受益人發票間的差價。
i.如第一受益人提示它自己的發票和匯票,如有時,但怠於首次要求時照辦,或如該由第一受益人提示的發票導致瑕疵其不存在於第二受益人的提示中且第一受益人怠於首次要求時訂正,此轉讓銀行有權提示該等單據係如收自第二受益人者給開狀銀行,且不再有責任於第一受益人。
j.第一受益得,在它請求信用狀轉讓中,標明該兌付或讓購將可對第二受益人生效在該信用狀被轉讓的地點,最高且包含該信用狀的有效日期,此等無礙於第一受益人依據38(h)條項的權利。
k.由或代表第二受益人提示交單作為必須對該轉讓銀行。
第三十九條 款項之讓與
事實上信用狀未敘述是可轉讓的當不影響受益人的權利以讓與信用狀項下任何款項給其他者其得是或得變成有資格者。本條款關涉的僅為款項的讓與且無關於信用狀項下履約權利的讓與。
二.IS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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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簡稱ISBP) 前言 當ICC於2002年批准了出版物《關於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時,它受到了全世界信用證從業者的廣泛讚譽。它提供了一個智能的清單檢查清單,文件檢查人員可以參考該清單來確定ICC在當時稱為UCP 500的跟單信用證規則如何在日常實踐中應用。這樣,它填補了UCP的一般原則和從業者的日常工作之間的市場空白。 既然UCP 500已被UCP 600取代,則有必要更新ISBP以使其與新規則保持一致。儘管與2002年版本相比,大部分ISBP保持不變,但必須進行某些更改。這些實質上是為了從ISBP中刪除該原則已納入UCP 600的段落;對大小寫進行技術調整;用UCP 600的文章引用替代UCP 500的引用;更改日期(從2006年更改為2007年);並在ISBP段落中加入一些更改,以使措辭與UCP 600中的措辭保持一致。儘管其中一些更改是次要的,但最好還是建議從業人員使用最新版本的ISBP。 除了為從業者提供必要的指導外,ISBP最初是為了幫助減少因出現差異而遭到拒絕的貿易文件。軼事證據表明,這一目標已經部分實現。儘管拒簽仍然是信用證的一個嚴重問題,但拒籤的數量似乎正在下降,部分原因是ISBP中包含的清單的有效性。如果對如何使用UCP 600構建和檢查學分中的文件存有疑問,請從業人員參考該出版物。 ISBP的此修訂版由創建UCP 600最終版本的同一起草小組開發。感謝他們在時間和精力上的貢獻,其名稱和專業隸屬關係顯示在下面。 介紹 自2002年ICC銀行委員會批准國際標準銀行業務(ISBP)以來,ICC 645號出版物已成為全球銀行,企業,物流專家和保險公司的模範法典。ICC研討會和講習班的參與者表示,由於採用了ISBP中詳述的200種做法,拒絕率有所下降。 但是,也有意見認為,儘管ISBP第645號出版物已獲銀行業委員會批准,但其應用與UCP 500並無明確關係。隨著2006年10月UCP 600的批准,有必要提供更新版本。 需要強調的是,這是對ICC出版物645的修訂版的更新版本。在適當的情況下,出現在出版物645上的段落現已有效地覆蓋在UCP 600中的同一文本中。已從此更新版本的ISBP中刪除。 作為在UCP和ISBP之間建立關係的一種手段,UCP 600的簡介指出:“在修訂過程中,已註意到在創建《國際標準銀行慣例文件審查》下已經完成的大量工作。跟單信用證(ISBP),ICC出版物第645號。該出版物已成為UCP的必要伴侶,用於確定文件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在UCP 600生效期間,將繼續應用ISBP中包含的原則(包括其後續修訂版),而在實施UCP 600時,將有一個ISBP的更新版本,以使其內容與新規則的實質和風格保持一致。” 本出版物中記錄的國際標準銀行慣例與UCP 600以及ICC銀行委員會的意見和決定一致。本文檔未對UCP 600進行修訂。它說明了文檔從業人員如何應用UCP 600中闡明的實踐。本出版物和UCP應該完整閱讀,而不是孤立閱讀。當然,人們認識到某些國家的法律可能會強制要求與此處規定的結果有所不同。 沒有任何一個出版物能預見與跟單信用證有關的所有術語或文件,或根據UCP 600及其解釋所反映的標準慣例的解釋。但是,編寫第645號出版物的工作組竭力涵蓋日常使用的常用術語,以及經常以跟單信用證形式提供的文件。起草小組已經審查並更新了此出版物,以符合UCP 600。 應該注意的是,跟單信用證中的任何修改或排除UCP 600條款適用性的術語都可能對國際標準銀行業務產生影響。因此,在考慮本出版物中描述的做法時,當事方必須考慮跟單信用證中明確修改或排除UCP 600中包含的規則的任何術語。該原則在本出版物中是隱含的。在給出示例的情況下,這些僅是為了說明的目的,而不是詳盡的。 該出版物反映了跟單信用證各方的國際標準銀行業務慣例。由於申請人的義務,權利和補救措施取決於他們對開證行的承諾,相關交易的執行情況以及適用法律和慣例下任何異議的及時性,因此,申請人不應以為可能為由而依賴這些規定。償還開證行的義務。不建議將此出版物納入跟單信用證條款中,因為UCP600納入了國際標準銀行業務慣例,其中包括該出版物中所述的慣例。 信用證的申請和發行 1.信用證的條款獨立於基礎交易,即使信用證明確涉及該交易也是如此。但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延誤和文件檢查中的糾紛,申請人和受益人應仔細考慮應要求哪些文件,應由誰製作文件以及提交的時間框架。 2.申請人在發出或修改信用證的指示中承擔任何歧義的風險。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發行或修改信用證的請求會授權開證行以允許使用信用證的必要或合乎需要的方式對條款進行補充或完善。 3.申請人應注意,UCP 600包含諸如3、14、19、20、21、23、24、28(i),30和31之類的條款,這些條款以可能產生意想不到的結果的方式定義術語,除非申請人完全了解這些規定。例如,在大多數情況下,要求出示提單並載有禁止轉運的信用證,必須排除UCP 600第20(c)款,以使禁止轉運有效。 4.抵免額不應要求出示由申請人簽發或加籤的單據。如果發出包括此類條款的信用證,則受益人必須尋求修改或遵守它們,並承擔未能這樣做的風險。 5.在審查階段出現的許多問題可以通過仔細地註意基礎交易,信貸申請和信貸發行中所討論的細節來避免或解決。 一般原則 縮略語 6.使用普遍接受的縮寫,例如用“ Ltd”代替“ Limited”,“ Int'l”代替“ International”,“ Co”。而不是“公司”,“ kgs”或“ kos”而不是“ kilos”,“ Ind”而不是“ Industry”,“ mfr”而不是“製造商”或“ mt”而不是“公噸”-反之亦然-不會使文檔不符。 7. Virgules(斜槓“ /”)可能具有不同的含義,除非在所使用的上下文中顯而易見,否則不應將其用作單詞的替代。 認證與聲明 8.信用證要求的證明或聲明等可以是單獨的文件,也可以包含在另一個文件中。如果該證明書或聲明出現在另一份經簽名並註明日期的文件中,則該文件上出現的任何證明書或聲明都不需要單獨的簽名或日期,前提是該證明書或聲明似乎是由簽發該文件並在其上簽名的同一實體提供的。文檔。 更正和變更 9.除受益人創建的文件外,文件中的信息或數據的更正和更改必須由發行文件的一方或經發行人授權的一方進行認證。經合法化,簽證,認證或類似證明的文件中的更正和更改,必須看來由對該文件進行合法化,簽證,證明等的一方進行認證。身份驗證必須顯示由誰進行身份驗證,並包括該方的簽名或首字母縮寫。如果認證似乎是由文檔發行者以外的其他方進行的,則該認證必須清楚地顯示該方以哪種身份認證了更正或更改。 10.受益人本身發布的文件中的更正和更改(草稿除外)未經合法化,簽證,證明或類似證明,無需進行認證。?? 11.在同一文檔中使用多種字體樣式或字體大小或筆跡本身並不表示已更正或更改。 12.如果一份文件包含不止一個更正或更改,則每個更正必須單獨進行身份驗證,或者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將一項身份驗證鏈接到所有更正。例如,如果文檔顯示三個更正,分別編號為1、2和3,則一個聲明(例如“ XXX授權的以上更正的編號1、2和3”)或類似聲明將滿足認證要求。 日期 13.即使信用證沒有明確要求,匯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也必須註明日期。可以通過在文件中提及構成同一演示文稿一部分的另一文件的日期來滿足對除上述文件之外的文件標上日期的要求(例如,在簽發裝運證書時註明“根據單據的日期”)。編號xxx“或類似字詞)。儘管期望在單獨的文件中註明要求的證書或聲明的日期,但其是否符合將取決於所要求的證明或聲明的類型,要求的措詞以及其中出現的措詞。其他文件是否需要註明日期將取決於所討論文件的性質和內容。 14.任何文件,包括分析證書,檢驗證書和裝運前檢驗證書,均可在裝運日期之後標明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供證明裝運前事件的文件(例如裝運前檢查證書),則該文件必須通過其標題或內容表明該事件(例如檢查)發生在裝運之前或之後。發貨日期。對“檢驗證書”的要求並不構成證明裝運前事件的要求。文件一定不能表明它們是在出示日期之後簽發的。 15.註明準備日期和較晚簽署日期的文件,應視為在簽署之日簽發。 16.短語通常用來表示日期或事件兩邊的時間: 一種。“之後2天之內”表示從事件發生之日到事件發生後2天之間的時間。 b。“不晚於2天”不表示期限,僅表示最晚日期。如果建議的日期不得早於特定日期,則貸方必須註明。 C。“至少2天之前”表示必須在事件發生前2天之內進行某些操作。對於多早可以進行沒有限制。 d。“ 2天之內”表示事件發生前2天到事件發生後2天之間的時間。 17.當與日期結合使用時,術語“在...內”在計算期間時不包括該日期。 18.日期可以用不同的格式表示,例如,2007年11月12日可以表示為12 Nov 07、12Nov07、12.11.2007、12.11.07、2007.11.12、11.12.07、121107等。預期的日期可以從文檔或演示文稿中包含的其他文檔中確定,這些格式都是可以接受的。為避免混淆,建議使用月份名稱代替數字。 UCP 600運輸條款不適用的文件 19.與貨物運輸有關的一些常用文件,例如交貨單,貨運代理收貨證明書,貨運代理髮運證明書,貨運代理證明書,貨運代理收貨證明書和伴侶收貨證明書,並不反映運輸合同,因此屬於不按照UCP 600第19-25條的規定運輸文件。因此,UCP 600第14(c)條不適用於這些文件。因此,將按照與UCP 600中沒有具體規定的其他文件相同的方式(即根據第14(f)條)對這些文件進行審核。無論如何,文件的出示必須不遲於信用證中規定的出示到期日。 20.運輸單據的副本不是出於UCP 600第19-25條和第14(c)款的目的的運輸單據。UCP 600運輸物品適用於有原始運輸單據的地方。如果信用證允許顯示複印件運輸單據而不是原始文件,則信用證必須明確說明要顯示的詳細信息。出示副本(不可轉讓)時,它們不需要證據簽名,日期等。 UCP 600中未定義的表達式 21.不應使用“運輸文件”,“可接受的陳舊文件”,“可接受的第三方文件”和“出口國”之類的表述,因為它們未在UCP 600中定義。如果用於信用證,則其含義應為變得明顯。如果沒有,那麼根據國際標準銀行慣例,它們具有以下含義: 一種。“運輸單據”-信用證要求的所有文件(不僅是運輸單據),草稿除外。 b。“可接受的陳舊文件”-可以在發貨日期後21個日曆日之後提交的文件,只要它們不遲於信用證中規定的提交到期日期就可以提交。 C。“可接受的第三方文件”-除匯票外,所有其他文件(包括發票)都可以由受益人以外的另一方簽發。如果開證行打算運輸或其他單據顯示受益人以外的托運人,則該條款不是必需的,因為第14(k)條已經允許該條款。 d。“出口國”-為其指定受益人的國家或貨物的原產國,或承運人的收貨國或發運或發貨的國家。 文件發行人 22.如果信用證表明某文件將由指定的人或實體發行,則如果該文件似乎由指定的人或實體發行,則滿足此條件。該文件可能看起來是由具名人士或實體使用抬頭信紙簽發的,或者,如果沒有抬頭,則該文件似乎已由該具名人士或實體完成或由其簽名,或代表該具名個人或實體簽發。 語 23.根據國際標準銀行業務慣例,預計受益人簽發的單據將採用信用證的語言。當信用證規定可以接受兩種或更多種語言的單據時,指定銀行可以根據信用證的建議限制可接受的語言數量,以作為其參與信用證的條件。 數學計算 24.銀行將不檢查單據中的詳細數學計算。銀行僅有義務對照貸方和其他所需單據檢查總值。 拼寫錯誤或輸入錯誤 25.不會影響單詞或句子含義的拼寫錯誤或打字錯誤不會使文檔不一致。例如,將商品描述為“ mashine”而不是“ machine”,將商品描述為“ fountan pen”而不是pen”或“ model”而不是“ model”,但是,將商品描述為“ 123”而不是“型號321”將不會被視為輸入錯誤,並且會構成差異。 多頁和附件或車手 26.除非信用證或文件另有規定,否則將物理上綁定在一起,順序編號或包含內部交叉引用的頁面(無論其名稱或標題如何)視為一個文檔,即使其中某些頁面被視為附件。如果一個文檔包含多個頁面,則必須能夠確定這些頁面是同一文檔的一部分。 27.如果要求在超過一頁的文件上簽名或背書,則簽名通常放在文件的第一頁或最後一頁,但除非信用證或文件本身指出簽名或背書的位置要顯示,簽名或背書可能會出現在文檔的任何位置。 正本和副本 28.一份以上正本的文件可以標記為“原件”,“重複”,“三份”,“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等。所有這些標記都不會取消該文件作為正本的資格。 29.要出示的原件數量必須至少為信用證,UCP 600要求的數量,或者,如果單據本身註明已發行多少張原件,則應為單據上註明的數量。 30.有時可能很難根據信用證的措辭確定它是否需要正本或副本,以及確定該要求是通過正本還是副本來滿足。 例如,在抵免額要求的情況下: 一種。“發票”,“一張發票”或“一份發票”將被理解為原始發票的要求。 b。“發票一式四份”將通過出示至少一份正本和剩餘的編號作為發票的副本來滿足。 C。“發票複印件”將通過出示發票複印件或正本來滿足。 31.如果不接受原件代替副本,則信用證必須禁止使用原件,例如“發票複印件-不能接受代替複印件的原始文件”等。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供運輸單據的副本並指出該運輸單據原件的處置說明,則將不接受原始運輸單據。 32.無需簽署文件副本。 33.除了UCP 600第17條之外,ICC銀行業委員會政策聲明??第470/871(Rev)號標題為“在UCP 500第20(b)分項下確定'原始'文件”的內容還包括:建議用於原件和副本的進一步指導,並且根據UCP 600仍然有效。有關政策聲明的內容,請參見出版物的附錄。? 航運標誌 34.裝運標記的目的是為了識別箱子,袋子或包裝。如果信用證指定了裝運標記的詳細信息,則提及該標記的文檔必須顯示這些詳細信息,但是可以接受其他信息,只要該信息與信用證條款不衝突即可。 35.一些文件所載的裝運標記通常包含超出通常被視為“裝運標記”的信息,並可能包含諸如貨物類型,關於易碎貨物處理的警告,淨重和/或毛重的信息。一些文件顯示了這樣的附加信息,而另一些文件則沒有差異。 36.涵蓋集裝箱貨物的運輸文件有時只會在“裝運標記”標題下顯示一個集裝箱編號。出於這個原因,其他顯示詳細標記的文檔將不被視為衝突。 簽名 37.即使未在信用證中註明,草案、證書和聲明書也需要簽字。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必須按照UCP 600的規定簽名。 38.文件具有用於簽名的盒子或空間的事實並不一定意味著該盒子或空間必須帶有簽名。例如,銀行不需要在標題為“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的簽名”的區域中籤名,也不需要在運輸單據(例如航空貨運單或公路運輸單據)中常見的類似短語。如果文檔的內容表明需要簽名以確立其有效性(例如,“除非簽名,否則此文檔無效”)或類似術語,則必須對其進行簽名。 39.簽名無需手寫。傳真簽名,打孔簽名,郵票,符號(例如印章)或任何電子或機械認證手段就足夠了。但是,簽名文件的影印件不屬於簽名原始文件,沒有原始簽名的通過傳真機傳輸的簽名文件也同樣不被視為原始文件。對文件進行“簽名和蓋章”的要求或類似要求也可以通過簽名和鍵入,蓋章或手寫的當事人名稱來滿足。 40.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在公司抬頭紙上的簽名將被視為該公司的簽名。簽名旁邊不必重複公司名稱。 文件和合併文件的標題 41.單據的名稱可以按信用證中的要求進行,也可以採用相似的標題或不加標題。例如,“裝箱單”的信用要求也可以由包含裝箱明細的文檔(無論標題為“裝箱單”,“包裝和重量列表”等)還是無標題的文件來滿足。?文檔的內容必須看起來能夠實現所需文檔的功能。 42.信用證中列出的文件應作為單獨的文件提供。如果信用證要求裝箱清單和重量清單,則可以通過出示兩個單獨的文件,或出示包裝和重量清單合併的兩個原始副本來滿足此要求,前提是此類文件同時註明裝箱和重量明細。 到期日的草稿和計算 43.期限必須符合信貸條件。 一種。如果匯票是在即期以外的期限或在期滿後的一定期限之外提取的,則必須有可能根據匯票本身中的數據確定到期日。 b。例如,如果信用證要求提貨單日期為提貨單日期後60天,則該提貨單中的數據可以確定到期日,該提貨單日期為2007年7月12日,可以通過以下其中一種方式在草稿上指定: i。“提貨單日期為2007年7月12日之後60天”,或 ii。“ 2007年7月12日之後的60天”,或 iii。“提貨單日期後60天”及國家草案“提貨單日期2007年7月12日”正面的其他內容,或 iv。與提單日期在同一天的草稿上的“ 60天日期”,或 v。“ 2007年9月10日”,即提貨單日期之後的60天。 C。如果期限是指提貨單日期之後的xxx天,則即使提貨日期在提貨單日期之前或之後,提貨日期仍被視為提貨單日期。 d。UCP 600第3條提供了指導,即在使用“從”和“之後”一詞確定到期日的情況下,到期日的計算從單據,裝運或其他事件之日起第二天開始,即在或之後的10天。從3月1日到3月11日。 e。如果顯示信用證上顯示一項以上船上註記的提貨單要求例如在提貨單日期之後或之日起60天開具匯票,且根據這兩種或全部船上註記的貨物為從允許的地理區域或區域內的港口裝運的貨物,最早的船上日期將用於計算到期日期。示例:信用證要求從歐洲港口發貨,提單證據在8月16日從都柏林出發的“ A”號船上,以及8月18日在鹿特丹的“ B”號船上的提單證據。草案應反映最早的船期起60天在歐洲港口,即8月16日。 F。如果信用證要求在例如提貨單日期之後或之後的60天之內開具匯票,並且在一個匯票下提供多於一套的提貨單,則最後一張提貨單的日期將用於到期日的計算。 44.雖然這些示例涉及提單日期,但相同的原則適用於所有運輸單據。 45.如果匯票使用實際日期註明了到期日,則該日期必須已經按照貸方的要求計算了。 46.對於“在XXX天后見識”的匯票,其到期日確定如下: 一種。如果是符合規定的單據,或者如果是不符合規定的單據,且付款人銀行未提供拒絕通知,則到期日為付款人銀行收到單據之日後的XXX天。 b。如果是不符合規定的單據,且受款人銀行已提供拒絕通知和隨後的批准,則應在受款人銀行接受匯票之日後最晚XXX天。匯票的接受日期不得遲於開證行接受申請人的放棄的日期。 47.在任何情況下,承兌人銀行都必須將提示的到期日告知主持人。如上所示,期限和到期日的計算也將適用於指定為可通過延期付款獲得的信用額度,即在不需要收款人出具匯票的情況下。 銀行營業日,寬限期,匯款延誤 48.必須在應付票據或文件的付款地點的到期日以可動用的資金付款,條件是該到期日是該地點的銀行營業日。如果到期日是非銀行營業日,則應在到期日之後的第一個銀行營業日付款。匯款的延誤,例如寬限期,匯款時間等,不得超出草稿或文件中規定的約定或約定的到期日。 代言 49.如有必要,必須批准草案。 金額 50.如信用證中所述,以文字顯示的金額必須準確反映以數字顯示的金額,並指明貨幣。 51.信用狀金額必須與發票金額一致,為UCP 600第18(b)條的規定。 草稿的繪製方式 52.匯票必須在貸方中註明的當事方上提款。 53.匯票必須由受益人開具。 申請人草稿 54.可以發行信用證,要求以申請人開具的匯票為必需文件之一,但不得以申請人開具的匯票提供。 更正和變更 55.對草稿的更正和改動(如有的話)必須似乎已由抽屜驗證。 56.在某些國家,即使經過抽屜的鑑定,顯示出更正或改動的草案也不被接受。此類國家/地區的開證行應在信用證中聲明,不得在匯票中進行更正或改動。 發票 發票的定義 57.無需進一步定義就需要“發票”的貸方將通過提供的任何類型的發票(商業發票,海關發票,稅收發票,最終發票,領事發票等)來滿足。但是,標識為“臨時”,“形式”等的發票是不可接受的。當信用證要求提供商業發票時,可以使用標題為“發票”的單據。 商品,服務或性能的描述以及與發票有關的其他一般性問題 58.發票中商品,服務或性能的描述必須與貸方中的描述一致。不需要鏡像。例如,可以在發票內的多個區域中說明貨物的詳細信息,這些區域在整理在一起時代表與貸方中的貨物相對應的貨物說明。 59.發票中的貨物,服務或性能描述必須反映實際已裝運或提供的物品。例如,在信用證中顯示了兩種類型的貨物,例如10輛卡車和5輛拖拉機,只要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則只反映4輛卡車裝運的發票是可以接受的。也可以使用顯示信用證中所述的全部商品說明,然後說明實際裝運內容的發票。 60.發票必須證明所運送的貨物或提供的服務或性能的價值。發票中顯示的單價(如果有)和幣種必須與貸方中顯示的單價一致。發票必須顯示抵免額中要求的任何折扣或扣除額。發票也可能顯示扣除額,未包括在貸方中的預付款,折扣等。 61.如果貿易術語是信用證中商品說明的一部分,或與金額有關,則發票必須註明指定的貿易術語,並且如果說明提供了貿易術語的來源,則必須提供相同的來源。識別(例如,“ CIF新加坡國際貿易術語”不滿足信用條件“ CIF新加坡國際貿易術語2000”)。費用和成本必須包含在信用證和發票中針對指定交易期限顯示的價值之內。不允許顯示超出此值的任何費用。 62.除非信用證要求,否則無需在發票上簽名或註明日期。 63.發票上顯示的商品數量,重量和尺寸不得與其他文件上出現的數量相衝突。 64.發票不得顯示: 一種。裝運過度(UCP 600第30(b)條規定的除外),或 b。即使信用證明是免費的,也不在信用額中要求的商品(包括樣品,廣告材料等)。 65.信用證中要求的貨物數量可能會在+/- 5%的容差範圍內變化。如果信用證規定不得超過或減少該數量,或者信用證以規定的包裝單位或單個項目數表示該數量,則該規定不適用。貨物數量上的最大差異為+ 5%時,提款金額不能超過貸方金額。 66.即使在禁止分批裝運的情況下,只要全額裝運並且沒有降低任何單位價格(如果在信用證中註明),則信用額度的差額低於5%以內可被接受。如果貸方中未註明數量,則發票將視為已涵蓋全部數量。 67.如果信用證要求分期裝運,則每次裝運必須符合分期付款時間表。 至少有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覆蓋運輸單據 UCP 600第19條的適用 68.如果信用證要求出示涵蓋至少使用兩種運輸方式的運輸的運輸單據(多式聯運或聯合運輸單據),並且如果運輸單據清楚地表明其涵蓋了來自負責人或港口的貨物,信用證中提及的最終目的地的機場或裝貨地點,UCP 600第19條適用。在這種情況下,運輸單據不得表明僅通過一種運輸方式進行裝運或派遣,但可能對所使用的運輸方式保持沉默。 69.在本文件中使用“多式聯運單據”一詞的所有地方,它也包括“聯合運輸單據”一詞。根據UCP 600第19條,即使信用證中使用了此類表述,也不必將單據的標題命名為“多式聯運單據”或“聯合運輸單據”。 全套原件 70. UCP 600第19條運輸單據必須註明已簽發的原件數量。標有“第一張原件”,“第二張原件”,“第三張原件”,“原件”,“重複件”,“三次重複件”等運輸憑證,或類似的用語均為原件。在信用證下,多式聯運單據不必標記為“原始”即可被接受。除了UCP 600第17條外,建議將ICC銀行業委員會政策聲明??第470/871(Rev)號題為“在UCP 500第20(b)分項下確定'原始'文件”用於以下內容:有關原件和副本的進一步指導,根據UCP 600仍然有效。 簽署多式聯運單證 71.多式聯運的原始單據必須按照UCP 600第19(a)(i)分條所述的格式簽字,並註明被識別為承運人的承運人的名稱。 一種。如果代理商代表承運人簽署多式聯運單據,則必須將該代理商識別為代理商,並且必須識別其正在簽署的代理人,除非在多式聯運單據的其他地方已識別出該承運人。 b。如果船長(船長)在多式聯運單證上簽字,則船長(船長)的簽名必須標識為“船長”(“船長”)。在這種情況下,無需說明船長(船長)的姓名。 C。如果代理商代表船長(機長)在多式聯運單證上簽字,則必須將該代理商識別為代理商。在這種情況下,無需說明船長(船長)的姓名。 72.如果信用證註明“可接受貨運代理的多式聯運單據”或使用類似的短語,則貨運代理可以以貨運代理的身份簽署多式聯運單證,而無需確定本身作為承運人或指定承運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無需顯示承運人的名稱。 船上註解 73.多式聯運單據的簽發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接管或在船上運輸的日期,除非它帶有單獨的註明日期的證據,表明發運,接管或在船上從所需地點發運通過信用證,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日期是在單據的簽發日期之前還是之後,簽注的日期都將被視為發運日期。 74.“按明顯的良好順序發貨”,“裝載在船上”,“乾淨在船上”或其他包含“已裝運”或“在船上”等詞的短語與“在船上發貨”具有相同的作用。 負責,派遣,船上裝載和目的地的地點 75.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負責,發運,船上裝載和目的地(例如“任何歐洲港口”)的地理範圍,則多式聯運單據必須指明實際的負責人地點,派送,船上運輸和目的地,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地理區域或範圍內。 收貨人,訂單方,托運人和背書,通知方 76.如果信用證要求多式聯運單據以表明貨物是委託給指定方的,例如“委託給X銀行”(“直接”委託),而不是“按訂單”或“按訂單” ”,則多式聯運單據不得在該被命名方的名稱之前包含“按訂單排序”或“按訂單排序”之類的字樣(無論是鍵入的還是預先打印的)。同樣,如果信用證要求將貨物托運至指定方“按訂單”或“按訂單方”,則多式聯運單據不得顯示將貨物直接托運至指定方。 77.如果按照托運人的要求或託運人的要求籤發了多式聯運單證,則必須由托運人背書。註明是為托運人或代表托運人所作的背書是可以接受的。 78.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通知方,則多式聯運單據上的相應字段可以留空或以任何方式填寫。 轉運和分批裝運 79.在多式聯運中,將發生轉運,即在從發運地負責的運輸過程中,從一種運輸工具卸下並重新裝載到另一種運輸工具(無論是否以不同的運輸方式)或運抵信用證中註明的最終目的地的地點。 80.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並且出示了一套以上的多式聯運原始單據,涉及從一個或多個始發點(特別允許,或在指定的地理區域或範圍內)進行的裝運,發貨或負責(以信用證為準),則此類文件是可以接受的,但前提是它們涵蓋了以相同的運輸方式和相同的行程進行的貨物運輸,並且目的地是相同的目的地。如果出示了一套以上的多式聯運文件,並且如果它們載有不同的裝運,發運或負責日期,則將採用這些日期中的最新日期來計算任何出示期限,並且該日期必須在信用證中指定的任何最新裝運,派送或負責日期之前或之前。 81.使用不止一種運輸工具(不止一輛卡車(貨車),船隻,飛機等)的運輸是部分運輸,即使這種運輸工具在同一天離開同一目的地。 清潔多式聯運單證 82.多式聯運單據上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註釋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例如,“包裝可能?不足以完成旅程”)不構成差異。包裝“旅行不足”的聲明將不被接受。 83.如果“清潔”一詞出現在多式聯運單據上並已被刪除,除非該多式聯運單據特別註明一項?聲明貨物或包裝的條款或註釋,否則該多式聯運文件將不被視為有條款或不清潔。有缺陷。 商品簡介 84.多式聯運單證中的貨物說明可以用與貸方中所述的不衝突的一般術語顯示。 更正和變更 85.對多式聯運單證的更正和更改必須經過鑑定。此類認證必須看起來是由承運人或船長(船長)或其任何一名代理人進行的,該代理人可能與簽發或簽署該代理人的代理人不同,但必須將其識別為承運人或船長的代理人(隊長)。 86.多式聯運單證的不可轉讓副本無需在原件上進行任何更改或更正的任何簽名或認證。 運費及額外費用 87.如果信用證要求多式聯運單據表明已經付款或應在目的地支付運費,則必須對多式聯運單據作相應的標記。 88.申請人和開證行應具體說明文件要求,以表明是否要預付或收取運費。 89.如果信用證規定不接受運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則多式聯運單據不得表明已經或將要產生運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此類指示可以通過明確地提及附加成本或通過使用裝運條款來表示,這些術語與貨物的裝卸相關,例如自由進貨(FI),自由進貨(FO),自由進出貨(FIO) )和自由進出積載(FIOS)。運輸單據中提及因延遲裝卸貨物或在裝卸貨物後可能產生的費用,例如,涉及集裝箱滯後歸還的費用,不被視為是額外費用的指示。在這種情況下。 一份以上的多式聯運單據涵蓋的貨物 90.如果一種多式聯運單據指出該集裝箱中的貨物被該多式聯運單據以及一個或多個其他多式聯運單據所覆蓋,並且該單據指出必須退回所有多式聯運單據。或具有類似作用的詞語,這意味著必須出示與該集裝箱有關的所有多式聯運單據,以便將集裝箱放行。除非所有多式聯運單據以相同的信用額構成同一列報的一部分,否則這種多式聯運單據是不可接受的。 提貨單 UCP 600第20條的適用 91.如果信用證要求出示僅涵蓋海上運輸的提貨單(“海洋”,“海洋”或“端口對端口”或類似的提單),則適用UCP 600第20條。 92.為遵守UCP 600第20條,提單必須看起來涵蓋了港口到港口的貨物,但不必以“海洋提單”,“海洋提單”,“港口對港口”為標題。提單”或類似內容。 全套原件 93. UCP 600第20條運輸單據必須註明已簽發的原件數量。標有“第一張原件”,“第二張原件”,“第三張原件”,“原件”,“重複件”,“三次重複件”等運輸憑證,或類似的用語均為原件。提單不必標記為“原始”即可作為原始提單。除了UCP 600第17條外,建議將ICC銀行業委員會政策聲明??第470/871(Rev)號題為“在UCP 500第20(b)分項下確定'原始'文件”用於以下內容:有關原件和副本的進一步指導,根據UCP 600仍然有效。本聲明的內容顯示在本出版物的附錄中,僅供參考。 簽署提單 94.原始提單必須按照UCP 600第20(a)(i)條所述的格式簽字,並註明承運人的名稱,該承運人被識別為承運人。 一種。如果代理人代表承運人簽署提單,則該代理人必須被識別為代理人,並且必須識別其正在簽署的代理人,除非在提貨單上的其他地方已識別出該承運人。 b。如果船長(船長)在提貨單上簽字,則船長(船長)的簽字必須標識為“船長”(“船長”)。在這種情況下,無需說明船長(船長)的姓名。 C。如果代理人代表船長(船長)在提貨單上簽字,則必須將該代理人識別為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無需說明船長(船長)的姓名。 95.如果信用證註明“可接受貨運代理提單”或使用類似的短語,則貨運代理可以以貨運代理的身份簽署提單,而無需將自己確定為承運人或承運人。指定承運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無需顯示承運人的名稱。 船上註解 96.如果出示預打印的“帶船上提單”提單,則其簽發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除非它帶有單獨的註明日期的船上批註,在這種情況下,該船上批註的日期無論裝船日期是在提單簽發日期之前還是之後,都將被視為裝運日期。 97.“以明顯良好的順序運輸”,“裝載在船上”,“船上乾淨”或其他包含“已裝運”或“船上”等詞的短語與“船上運輸”具有相同的效果。 裝貨港和卸貨港 98.雖然信用證要求,指定的裝貨港應出現在提單內的裝貨港一欄中,但可以在“收貨地”或類似的欄目中註明。清楚地知道,貨物是從船上從收貨地運來的,並且要有船上註解,證明該貨物是在“收貨地”或類似術語所述的港口裝載在該船上的。 99.雖然信用證所要求的卸貨港應出現在提單的卸貨港一欄中,但如果清楚,可以在“最終目的地的地方”一欄註明。貨物將由船運到最終目的地的地方,並提供一個標誌,表明卸貨港是在“最終目的地的地方”或類似術語下指明的。 100.如果信用證給出了裝卸港的地理區域或範圍(例如“任何歐洲港口”),則提貨單必須註明實際裝卸港,該裝卸港必須在該地理區域或範圍內在信用證中註明。 收貨人,訂單方,托運人和背書,通知方 101.如果信用證要求提貨單以顯示貨物已委託給指定方,例如“委託給X銀行”(“直接”提貨單),而不是“按訂單”或“按訂單” ”,則提貨單中不得在該被命名方的名稱之前包含“按訂單排序”或“按訂單排序”之類的字眼,無論該字眼是打字的還是預先打印的。同樣,如果信用證要求將貨物托運至指定方“按訂單”或“按訂單方”,則提貨單上不得顯示將貨物直接託付給指定方。 102.如果簽發提單是給托運人或託運人的訂單,則必須由托運人背書。註明是為托運人或代表托運人所作的背書是可以接受的。 103.如果信用證中沒有註明通知方,則提單上的相應字段可以保留為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寫。 轉運和分批裝運 104.轉運是指在信用證中所述的從裝貨港到卸貨港的運輸過程中,從一艘船上卸下並再裝到另一艘船上。如果在這兩個端口之間沒有發生這種情況,則不認為卸載和重新裝載是轉運。 105.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並且出示了一套以上的原始提單,以涵蓋從一個或多個裝貨港(特別允許,或在信用證規定的地理區域或範圍內)裝運的貨物,則應提供此類單據。可接受,只要它們涵蓋同一船上和同一行程上的貨物運輸,並且目的地是同一卸貨港。如果出示了一套以上的提單並包含了不同的裝運日期,則將採用這些裝運日期中的最新日期來計算任何提示期,並且必須在指定的最新裝運日期或之前。功勞。即使多艘船在同一天出發前往同一目的地,多艘船的裝運也是分批裝運。 ※同一起運國家(不同港口)、船隻、目的地,僅僅是於不同時段裝卸,即不視同分批裝運。 清潔提單 106.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提貨單上的條款或註釋是不可接受的。沒有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例如,“包裝可能不足以進行海上航行”)不構成差異。聲明包裝“不足以進行海上航行”是不可接受的。 107.如果在提單上出現“乾淨”一詞並被刪除,則除非該提單特別註明一項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註釋,否則該提單將不被視為有條款或不清潔。 商品簡介 108.提貨單中的貨物說明可以用與貸方中註明的衝突的一般術語顯示。 更正和變更 109.提貨單上的更正和更改必須經過鑑定。這種認證必須看起來是由承運人,船長(船長)或其任何代理人(可能與簽發或簽字的代理人不同)進行的,但前提是它們被確定為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大師(隊長)。 110.不可轉讓的提單副本不需要在原件上進行任何更改或更正的任何簽名或認證。 運費及額外費用 111.如果信用證要求提貨單顯示已支付運費或應在目的地支付運費,則必須在提貨單上作相應標記。 112.申請人和開證行應具體說明文件要求,以表明是否要預付或收取運費。 113.如果信用證表明不接受運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則提貨單不得表明已經或將要產生運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此類指示可以通過明確地提及附加成本或通過使用裝運條款來表示,這些術語與貨物的裝卸相關,例如自由進貨(FI),自由進貨(FO),自由進出貨(FIO) )和自由進出積載(FIOS)。運輸單據中提及因延遲裝卸貨物或在裝卸貨物後可能產生的費用,例如,涉及集裝箱滯後歸還的費用,不被視為是額外費用的指示。在這種情況下。 一份以上提單涵蓋的貨物 114.如果提單規定集裝箱中的貨物已被該提單以及一個或多個其他提單所涵蓋,而該提單則規定必須交出所有提單,或具有類似效力的詞語,這意味著必須出示與該集裝箱有關的所有提單,以便將集裝箱放行。除非所有提單在同一信用證下構成同一單據的一部分,否則這種提單是不可接受的。 租船合同提單 UCP 600第22條的適用 115.如果信用證要求出示租船方提單,或者信用證允許出示租船方提單並出示了租船方提單,則適用UCP 600第22條。 116.根據UCP 600第22條,載有任何表明要受租船人約束的運輸單據是租船人提單。 全套原件 117. UCP 600第22條運輸單據必須註明已簽發的正本數量。標有“第一張原件”,“第二張原件”,“第三張原件”,“原件”,“重複件”,“三次重複件”等運輸憑證,或類似的用語均為原件。根據信用證,租船合同提單不必標記為“原始”即可。除了UCP 600第17條外,建議將ICC銀行業委員會政策聲明??第470/871(Rev)號題為“在UCP 500第20(b)分項下確定'原始'文件”用於以下內容:有關原件和副本的進一步指導,根據UCP 600仍然有效。本聲明的內容顯示在本出版物的附錄中,僅供參考。 簽署租船合同提單 118.原始租船提單必須按照UCP 600第22(a)(i)分條所述的格式簽字。 一種。如果船長(船長),承租人或船東在租船合同提單上簽字,則船長(船長),承租人或船東的簽字必須標識為“船長”(“船長”),“租船人”或“船東” 。 b。如果代理人代表船長(船長),承租人或船東簽署租船合同提單,則必須將該代理人識別為船長(船長),承租人或船東的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無需說明船長(船長)的姓名,但必須顯示承租人或船東的姓名。 船上註解 119.如果出示了預先印製的“船上開船”租船合同提單,則除非其帶有船上註解,否則其簽發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在這種情況下,船上註解的日期為不論裝船日期是在文件的簽發日期之前還是之後,都將被視為裝運日期。 120.“按明顯的良好順序發貨”,“裝載在船上”,“乾淨在船上”或其他包含“已發貨”或“在船上”等詞的短語與“在船上發貨”具有相同的作用。 裝貨港和卸貨港 121.如果信用證提供了某個地理區域或裝貨或卸貨港口的範圍(例如“任何歐洲港口”),則租船方提單必須指明實際的一個或多個裝貨港口,該港口必須在該地理區域內或指示的範圍,但可能顯示港口的地理區域或範圍作為卸貨港。 收貨人,訂單方,托運人和背書,通知方 122.如果信用證要求租船方提貨單顯示貨物已委託給指定方,例如“委託給X銀行”(“直接”提貨單),而不是“定購”或“到X銀行的命令”中,租船方的提單中不得在該被命名方的名稱之前(無論是鍵入的還是預先打印的)包含諸如“ to order”或“ to order of”之類的詞。同樣,如果信用證要求將貨物托運至指定方“按訂單”或“按訂單方”,則租船方提貨單不得表明將貨物直接託付給指定方。 123.如果承租人提貨單是按托運人或託運人的命令簽發的,則必須由托運人背書。註明是為托運人或代表托運人所作的背書是可以接受的。 124.如果信用證中沒有註明通知方,則可以將租船方提單上的相應字段留空或以任何方式填寫。 分批裝運 125.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並且出示了多於一套的原始租船提單,涵蓋從一個或多個裝貨港(特別允許,或在信用證規定的地理區域或範圍內)的裝運,此類文件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們涵蓋了在同一艘船上和在同一行程中的貨物運輸,並且目的地是相同的卸貨港,港口範圍或地理區域。如果出示了多份租船合同提單並包含不同的裝運日期,則將採用這些裝運日期中的最新日期來計算任何出示期限,並且必須在最新的裝運日期或之前在信用證中指定。在多於一艘船上的裝運是部分裝運, 清潔租船合同提單 126.承租人提貨單上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註釋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例如,“包裝可能不足以進行海上航行”)不構成差異。聲明包裝“不足以進行海上航行”是不可接受的。 127.如果“清潔”一詞出現在租船合同的提單上並被刪除,除非該租船合同的提單上明確標明該貨物或包裝的條款或說明,否則該租船合同的提單將不被視為已被取消或不清潔。有缺陷。 商品簡介 128.租船合同提單中的貨物說明可以用與貸方規定不衝突的一般術語顯示。 更正和變更 129.租船合同提單的更正和變更必須經過認證。此類認證必須看起來是由所有人,租船人,船長(船長)或其任何代理人(可能與已簽發或簽字的代理人不同)進行的,但前提是它們被識別為所有者的代理人,租船人或船長(船長)。 130.租船提單的不可轉讓副本無需在原件上進行任何更改或更正的任何簽名或認證。 運費及額外費用 131.如果信用證要求租船方提貨單顯示已支付運費或應在目的地支付運費,則必須對租船方提貨單進行相應的標記。 132.申請人和開證行應具體說明文件要求,以表明是否要預付或收取運費。 133.如果信用證表明不接受運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則租船人提貨單不得表明已經或將要產生運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此類指示可以通過明確地提及附加成本或通過使用裝運條款來表示,這些術語與貨物的裝卸相關,例如自由進貨(FI),自由進貨(FO),自由進出貨(FIO) )和自由進出積載(FIOS)。在運輸單據中提及因延遲裝卸貨物或在裝卸貨物後可能要徵收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不認為是額外費用的指示。 航空運輸文件 UCP 600第23條的適用 134.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供涵蓋機場到機場貨運的航空運輸單據,則適用UCP 600第23條。 135.如果信用證要求出示“航空票據”,“航空托運單”或類似內容,則適用UCP 600第23條。為了遵守UCP 600第23條,航空運輸文件必須看起來涵蓋了從機場到機場的貨運,但標題為“航空貨運單”,“航空托運單”或類似名稱。 航空運輸原件 136.航空運輸單據必須看上去是托運人或託運人的正本。提供完整的原件要求可以通過出示單據來表明,該單據是發貨人或託運人的原件。 航空運輸單據簽字 137.航空運輸原件必須按照UCP 600第23(a)(i)條所述的格式簽字,並註明被識別為承運人的承運人的名稱。如果代理人代表承運人簽署了航空運輸單據,則該代理必須被識別為代理人,並且必須標識其要簽署的代理人,除非在航空運輸單據中的其他位置已識別出該承運人。 138.如果信用證規定“可接受內部航空貨運單”或“可接受貨運代理的航空貨運單”或使用類似的短語,則貨運代理可以以貨運代理的身份簽署航空運輸單證,而無需以將自己標識為指定載體的載體或代理。在這種情況下,無需顯示承運人的名稱。 接受運輸,裝運日期和實際發貨日期要求的貨物 139.航空運輸單據必須表明貨物已經被接受運輸。 140.航空運輸文件的簽發日期被視為裝運日期,除非該文件顯示單獨的飛行日期符號,在這種情況下,這將被視為裝運日期。在航空運輸單據上出現的與航班號和日期有關的任何其他信息,在確定裝運日期時將不予考慮。 出發和到達的機場 141.航空運輸單據必須註明信用證中所述的出發機場和目的地機場。通過使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代碼而不是完整寫出名稱來識別機場(例如,用LHR代替倫敦希思羅機場)並非矛盾。 142.如果信用證給出了出發或目的地的機場的地理區域或範圍(例如“任何歐洲機場”),則航空運輸單據必須指明實際的出發或目的地的機場,該機場必須在該地理區域或範圍內在信用證中註明。 收貨人,訂單方和通知方 143.不應按指定方“按命令”或“按命令”簽發航空運輸文件,因為它不是所有權文件。即使信用證要求空運單據為“指定方”或“定單”,所出示的單據也顯示托運給該指定方的貨物,而沒有提及“定單”或“定單”,是可以接受的。 144.如果信用證中沒有註明通知方,則航空運輸單據上的相應字段可以保留為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寫。 轉運和分批裝運 145.轉運是指在信用證中所述的從出發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輸過程中,從一架飛機上卸下並再裝到另一架飛機上。如果在這兩個機場之間沒有發生這種情況,則不認為卸貨和再裝貨是轉運。 146.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並且出示了一份以上的航空運輸單據,涵蓋從一個或多個出發機場的發貨(特別允許,或在信用證規定的地理區域或範圍內),則該單據可以接受,但需提供它們涵蓋在同一架飛機和同一航班上發往目的地相同機場的貨物的發運。如果出示的不止一份航空運輸單證中載有不同的裝運日期,則將採用這些裝運日期中的最新日期來計算任何提示期,並且必須在信用證中指定的最晚裝運日期或之前。 147.在多於一架飛機上的裝運是分批裝運,即使飛機在同一天飛往同一目的地也是如此。 清潔航空運輸文件 148.航空運輸文件上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註釋是不可接受的。航空運輸單據上沒有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例如,“包裝可能不足以進行航空旅行”),並不構成差異。聲明包裝“不足以進行空中旅行”是不可接受的。 149.如果在空運單據上出現“乾淨”一詞並被刪除,除非該空運單據特別註明一項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標記,否則將不認為該空運單據是不可靠的。 商品簡介 150.航空運輸文件中的貨物說明可以用與貸方規定不衝突的一般術語顯示。 更正和變更 151.必須對航空運輸文件的更正和變更進行鑑定。這種身份驗證似乎必須由承運人或其任何代理商(可能與簽發或簽署該代理商的代理商不同)進行,前提是已將其識別為承運人的代理商。 152.航空運輸單據的副本無需包括承運人或代理商(或託運人的任何簽字,即使信用證要求在原始航空運輸單據上出示),也無需對可能進行的任何更改或更正進行任何身份驗證是在原件上製作的。 運費及額外費用 153.如果信用證要求航空運輸單據表明已經付款或應在目的地支付運費,則必須對航空運輸單據作相應的標記。 154.申請人和開證行應具體說明文件要求,以表明是否應預付或收取運費。 155.如果信用證規定不接受運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則航空運輸單據不得表明已經或將要產生運費以外的其他費用。這樣的指示可以通過明確地參考附加成本或通過使用貨運術語來表示,該術語指的是與貨物裝載或卸載相關的成本。在運輸單據中提及因延遲裝卸貨物或在裝卸貨物後可能要徵收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不視為額外費用的指示。 156.航空運輸文件通常有單獨的方框,在其預先打印的標題上分別註明分別用於“預付”的運費和“收取”的運費。信用證中對航空運輸單據表明已經預付了運費的要求,將通過在“預付運費”或類似的表達方式或標題下的運費聲明以及航空運輸單據中顯示的要求來滿足必須收取的運費將由“收取的運費”標題下的運費聲明或類似的表達方式或說明來完成。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輸文件 UCP 600第24條的適用 157.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供涵蓋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輸的運輸單據,則適用UCP 600第24條。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輸單證的正本和副本 158.如果信用證要求使用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則無論所提供的運輸單據是否標有正本,都將被視為正本。公路運輸單據必須看上去是托運人或託運人的正本,或者沒有任何標誌,表明該文件是為誰準備的。關於鐵路運單,許多鐵路公司的做法是僅向托運人或發貨人提供經鐵路公司印章正確認證的副本(通常為碳副本)。此類副本將被視為原件。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輸單據的承運人和簽字 159.如果運輸單據可能由承運人或代理人代表承運人簽字,則大可不必在簽字行出現“承運人”一詞,如果該承運人在運輸單據上另外被確定為“承運人”的話。國際標準銀行業務慣例是接受鐵路公司或出發站的鐵路票據證明日期戳,而不顯示承運人的姓名或代表承運人簽字的指定代理商。 160. UCP 600第24條中使用的“承運人”一詞包括運輸單證中的術語,例如“簽發承運人”,“實際承運人”,“繼任承運人”和“承包承運人”。 161.運輸單據上的任何簽字,蓋章或收據標記,必須看起來是通過以下方式作出的: 一種。被確定為承運人的承運人,或 b。代表承運人行事或簽字的指定代理人,並指明該代理人代表其行事或簽字的承運人的名稱和能力。 訂單方和通知方 162.不是所有權文件的運輸單據,不應“按命令”或“按命令”向指定方簽發。即使信用證要求不是指定方“按訂單”或“按訂單”出具的不是所有權憑證的運輸單據,這種單據也顯示了托運給該方的貨物,而沒有提及“按訂單”或“按順序排列”是可以接受的。 163.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通知方,則運輸單據上的相應字段可以保留為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寫。 分批裝運 164.使用不止一種運輸工具(不止一輛卡車(貨車),火車,輪船等)運輸是部分運輸,即使這種運輸工具在同一天離開同一目的地。 商品簡介 165.運輸單證中的貨物說明可以用與信用證中規定的不衝突的一般術語顯示。 更正和變更 166.必須對UCP 600第24條運輸單證進行更正和更改。這種身份驗證似乎必須是由承運人或其任何指定的代理商進行的,只要它們被識別為承運人的代理商,這些代理商可能與簽發或簽署該代理商的代理商不同。 167. UCP 600第24條運輸文件的副本不需要在原件上進行的任何更改或更正上包括任何簽名或認證。 運費及額外費用 168.如果信用證要求UCP 600第24條運輸單據表明已經付款或應在目的地支付運費,則必須對運輸單據進行標記。 169.申請人和開證行應具體說明文件要求,以表明是否要預付或收取運費。 保險單據及承保範圍 UCP 600第28條的適用 170.如果信用證要求在公開保險下出示保險單據,例如保險單,保險證書或聲明,則適用UCP 600第28條。 保險單簽發人 171.保險單據看來必須是由保險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理人簽發的。如果保險單據要??求或按照信用證條款要求,所有原件必須看上去已經被加簽了。 172.如果在保險經紀人的信箋上簽發了保險單,則該保險單是可以接受的,但前提是該保險單是由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或代理人,或由承銷商或其代理人或代理人簽署的。經紀人可以作為指定的保險公司或指定的保險人的代理人簽字。 風險 173.保險單據必須涵蓋信用證規定的風險。即使可以明確涵蓋要涵蓋的風險,也可以參考文檔中的排除條款。如果信用證要求“所有風險”的承保範圍,則可以通過出示任何“所有風險”條款或標記的保險單據來滿足,即使聲明某些風險被排除在外。一份表明其涵蓋了《學院貨運條款》(A)的保險單據滿足了信用證中要求“所有風險”條款或註釋的條件。 174.涵蓋同一貨物相同風險的保險必須由一份文件承保,除非部分保險的保險文件以百分比或其他方式清楚地反映了每個保險人的承保範圍的價值,並且每個保險人將承擔其責任份額且沒有與該貨運可能已生效的任何其他其他保險相關的前提條件。 日期 175.包含到期日的保險單據必須清楚地表明,該到期日與裝載或發貨或掌管貨物(如適用)的最晚日期有關,而不是與之相對應的到期日。提出任何索賠要求。 百分比和金額 176.保險單據必須以信用證所要求的貨幣和最低額度發行。UCP沒有提供最大百分比的保險範圍。 177.如果信貸要求不分百分比的保險賠付額,則保險單據中不得包含說明該保險賠付額或超額扣除額的條款。 178.如果從貸方或單據中可以看出,最終發票金額僅佔商品總值的一部分(例如,由於折扣,預付款等或部分價值)的保險費應在以後的日期支付),保險額度的計算必須基於貨物的全部總價值。 受保方和背書 179.保險單據必須採用信用證要求的格式,並在必要時經應向其提出索賠的當事方背書。如果信用證要求保險單據註明為空白,反之亦然,則發給不記名票據的單據是可以接受的。 180.如果關於被保險人的信用不予受理,則除非獲得批准,否則無法證明可根據托運人或受益人的訂單支付索賠的保險單據將是不可接受的。應當簽發或認可保險單,以使根據該單據獲得付款的權利在單據發布之時或之前被傳遞。 原產地證書 基本要求 181.對原產地證書的要求將通過提供經簽名的,註明日期的,可證明貨物原產地的文件來補充闕漏之處。 原產地證書的簽發人 182.原產地證書必須由信用證中所述的當事方簽發。但是,如果信用證要求收款人,出口商或製造商簽發原產地證明,則商會簽發的單據將被視為可以接受,但必須清楚地標識出收款人,出口商或製造商為收貨人。情況可能是這樣。如果信用證未註明由誰簽發證書,則可以接受任何一方(包括受益人)簽發的單據。 原產地證書的內容 183.原產地證書必須看起來與已開發票的貨物有關。原產地證書中的貨物描述可以用與信用證中規定的描述相抵觸的一般術語顯示,也可以通過任何其他與所需單據中的貨物相關的參考標記來顯示。 184.收貨人信息(如果顯示)不得與運輸單據中的收貨人信息相衝突。但是,如果信用證要求“按訂單”,“按托運人的訂單”,“按開證行的訂單”或“託付給開證行”的要求籤發運輸單據,則原產地證明書可能會顯示申請人信用證或其中指定的另一方作為收貨人。如果已轉移信用額,則收貨人的第一受益人的姓名也可以接受。 185.原產地證書可以在發貨單上向發貨人或出口商顯示信用證的受益人或託運人以外的另一方。
三.Incoterms 2010
Incoterms 2010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稱 Incoterms )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 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瞭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 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 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於 1936 年首次公佈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 名為 Incoterms 1936,隔幾年就會出個修訂版,目前最新的是第八版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這些規則是因應當前國際貿易發展而制定。
海運和內陸河運適用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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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 船邊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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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船上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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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 成本加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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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通用的運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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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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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 貨交承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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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 運費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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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運費和保險費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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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 在碼頭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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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 交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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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P 完稅後交貨
注: 使用這個國際貿易術語通則時要加上地方。例如 EXW Yiwu China, FOB ShangHai China
EXW – Ex Works -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買方承擔將貨物從賣方場所運至所需目的地所涉及的所有成本和風險。 賣方的義務是在其場所(工廠,工廠,倉庫)提供貨物。 該術語代表賣方的最低義務。 該術語可用於所有運輸方式。
EXW是國際貿易術語之一,可以用在所有的交通工具。 EXW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賣方不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 該術語是賣方承當責任最小的術語。 買方必須承當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但是,若雙方希望在起運時賣方負責裝載貨物並承當裝載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時,則須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 在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的辦理出口手續時,不應使用該術語,而應使用FCA,如果賣方同意裝載貨物並承當費用和風險的話。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賣方的義務是將在出口清關中的貨物移交給買方在指定的地點或地點指定的承運人。 如果買方沒有明確指出要點,則賣方可以選擇在承運人應負責托運貨物的規定地點或範圍內。 當需要賣方協助與承運人訂立合同時,賣方可能會承擔買方的風險和費用。 該術語可用於所有運輸方式。
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監管, 並負擔貨物交由承運人監管前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 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 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即使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賣方只要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處置時,交貨即算完成。 賣方的義務是交出貨物,辦理出口,將貨物交到指定的地點及承運人。 如果買方沒有精確的地點表示,賣方可以選擇交貨地點。
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XX地點
賣方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 在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之後,發生貨物丟失或損壞的風險已從賣方轉移到買方。 該術語要求賣方清算貨物以便出口,並且可以在所有運輸方式中使用。
CPT指運費付至(……指定地點),CPT貿易術語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 CPT術語亦即買方承擔交貨之後一切風險和其他費用。 “承運人”是指任何人,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 如果還使用接運的承運人將貨物運至約定目的地,則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CPT 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賣方應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CIP (Carriage &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及保險費付至XX地點
賣方承擔與CPT相同的義務,但有責任針對買方在運輸過程中貨物丟失或損壞的風險獲得保險。 要求賣方清算出口的貨物,但僅要求獲得最低承保範圍的保險。 該術語要求賣方清算貨物以便出口,並且可以在所有運輸方式中使用。
CIP指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期間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 並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 買方承擔賣方交貨之後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
買方應注意到, CIP 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 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承運人”指任何人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
如果還使用接運的承運人將貨物運至約定目的地,則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CIP 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CIP與CIF的區別
兩者的相似之處:他們的價格構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而且,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於裝運合同. 但CIP和CIF術語在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賣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方面又有明顯的區別:
CIF適用於海上運輸,交貨地點在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賣方負責租船訂艙, 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並且辦理水上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CIP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要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由雙方約定,風險是在承運人控制貨物時轉移. 賣方負責辦理從交貨地點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運輸,而不僅僅是水上運輸. 賣方辦理的保險,也不僅僅是水上運輸險,還包括各種運輸險.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運費及保險費付至XX地點
DAT :在碼頭交貨(在目的地的港口或目的地插入已命名的碼頭)
賣方將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中卸下後,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終點站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賣方即交貨。 “終點站”包括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公路,鐵路或航空終點站。 雙方都應同意終點站,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在終點站內達成協議,屆時風險將從貨物的賣方轉移到買方。 如果打算由賣方承擔從終端到另一點的所有費用和責任,則可以申請DAP或DDP。
新的條款,可用於所有運輸方式。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指定目的地如:DAT DUB AIRPORT
賣方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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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轉移:賣方承擔將貨物交至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之前的一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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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負擔:貨物運抵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買方處置前一切成本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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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據提供:1.商業發票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3.小提單及/或一般運送單據4.協助買方取得輸入貨物而須由發貨國簽發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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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交付:賣方應於規定的期限內負擔所有風險及費用直到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買方處置為止。
買方負責
待貨物交買方處置後其一切風險及費用全歸買方自行負責。
買賣雙方的責任
1.賣方負責將貨物運送到合同規定的地點的成本和風險
2.賣方應確保其貨運代理合同能反映銷售合同
3.賣方負責出口清關程序
4.進口商負責清理進口貨物,安排進口海關手續並繳納進口稅
5.如果雙方希望賣方承擔將貨物從碼頭運送到另一個地方的風險和費用,則可以採用DAP條款
DAP (Delivered At Place)
交貨至XX地點
當賣方將貨物放在買方手中,並準備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貨時,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 建議當事方在商定的目的地範圍內盡可能明確地指定地點,因為此時風險會從賣方轉移到買方。 如果賣方負責清算貨物,支付關稅等,則應考慮使用DDP術語。
買賣雙方的責任
1.賣方承擔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的責任和風險
2.建議賣方取得與銷售合同相符的運輸合同
3.賣方需要清關貨物以便出口
4.如果賣方在目的地產生卸貨費用,除非事先同意,否則他們無權追討任何此類費用
5.進口商負責辦理通關手續並繳納任何關稅
新的條款,可用於所有運輸方式,目的地指定地點交貨DAP KECN
賣方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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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轉移: 賣方承擔將貨物交至指定目的地之前的一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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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負擔: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交買方處置前一切成本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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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據提供: 1.商業發票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3.小提單及/或一般運送單據4.協助買方取得輸入貨物而須由發貨國簽發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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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交付:賣方應於規定的期限內負擔所有風險及費用直到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交買方處置為止。
買方負責
待貨物交買方處置後其一切風險及費用全歸買方自行負責。
DAT與DAP的區别
DAT是終點站交貨,DAP是目的地交貨,就是說DAT貿易術語下,賣方把貨運到目的港交給買方就可以了,而DAP貿易術語下,要把貨物運到買方指定的地點,如買方工廠等地,簡單說,就是DAP比DAT負責的路線長,但在保險、清關手續、風險轉移點、運輸等方面兩者都是一樣的。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後交貨
賣方負責將貨物交付至進口國的指定地點,包括將貨物運至進口目的地的所有成本和風險。 這包括關稅,稅收和海關手續。 無論運輸方式如何,均可使用該術語。
"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 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 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 (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EXW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小責任,而DDP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
若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則不應使用此術語。
但是,如當事方希望將任何進口時所要支付的一切費用(如增值稅)從賣方的義務中排除,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
FAS(Free Alongside Ship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邊交貨
賣方必須在指定的港口將貨物與船舶並排放置。 賣方必須清除貨物以供出口。 僅適用於海上運輸,不適用於集裝箱中的多式聯運(請參閱Incoterms 2010,ICC出版物715)。 該術語通常用於重型或散裝貨物。
FOB (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貨
賣方必須將貨物裝載在買方指定的船隻上。 當貨物實際在船上時,成本和風險將被劃分(這是新規則!)。 賣方必須清除貨物以供出口。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上和內陸水路運輸,不適用於集裝箱中的多式聯運(請參閱Incoterms 2010,ICC出版物715)。 買方必須指示賣方將要裝載貨物的船隻和港口的詳細信息,並且沒有提及或規定使用承運人或貨運代理。 自198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80)解釋說應將FCA用於集裝箱運輸以來,該術語在過去的三十年中一直被嚴重濫用。
FOB 也稱離岸價,使用時通常為FOB……港(出發地),按FOB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 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並及時通知買方。 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不包括運費、保險費)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 采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並非運輸單據, 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費用和運費。 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損失或損壞的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 賣方必須清算貨物以便出口。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上或內陸水路運輸。
CIF (Cost, Insurance &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賣方承擔與《美國聯邦法規》相同的義務,但是還必須向買方提供保險,以防止買方在運輸過程中損失或損壞貨物。 賣方必須清算貨物以便出口。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上或內陸水路運輸。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 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 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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